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刑法目的論(2)

蔡小煒律師 -刑法目的論(2)
蔡小煒律師
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之界定有廣義和狹義說之區分。狹義的刑罰目的是指國家適用刑罰的目的,廣義的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 、裁量、執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廣義說為通說,這一點可以從近幾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證實。作為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 並不是幾個刑種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宏觀的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 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尋並解讀刑罰目的,必須系統的、全面的考察整個刑罰體系 ,並研究其各個構成要素的運行機制,而作為一個國家刑罰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運行機制的基礎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裁量刑罰,是因為它享有刑罰權 。蔡小煒律師 , 如果不從宏觀上把握刑罰權,不能正確的界定刑罰目的,原因在於:沒有刑罰權,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礎,變得華而不實,不全面的考察刑罰權 ,刑罰目的也必然會變的支離破碎 。中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的統一,其沒有正確的揭示刑罰權。國家的立法機關把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配以刑罰(此為制刑權),當犯罪事實發生以後,由法定的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訴諸於審判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此為求刑權),審判機關在定罪的基礎上,
根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 ,

對其裁量刑罰(此為量刑權), 之後交付法定的機關執行刑罰(此為行刑權) 蔡小煒, 但是刑法理論界卻忽視了刑罰監督權,即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的,對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動的監督權力。刑罰監督權是國家刑罰權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罰正常運轉的保障,所以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督刑權的有機統一體。有關刑罰目的通說: 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通說僅包括了國家制刑、量刑 、行刑的目的 ,而忽視了國家求刑與督刑的目的,這未免有失全面。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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